一、项目编号::XSSCG-2025-053
二、项目名称:黔东南州2025年50户以上农村木质房屋连片村寨“水改”高位水箱采购项目(A包:从江、凯里、榕江)
三、采购日期:2025-02-2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南银河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兰路
被投诉人 1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凯里市洗马河街道永华巷7号
被投诉人 2 :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麒龙贵州塔31楼
相关供应商: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五、基本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2:该项目于2025年2月26日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多家供应商对该项目政策加分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四条“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之规定,2025年3月13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协助答复,在对该项目给予价格扣除、环保节能加分、少数民族地区产品加分等政策加分材料进行核实后,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了更正公告。不存在投诉人所称评审专家以不客观不公正态度包庇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人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于“不锈钢水箱是否在环保节能产品清单内获得加分问题”答复不一致
而提起投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不属于具体的投诉事项。
针对节能环保加分问题,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4条“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中规定:所投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每一项加0.3分;所投产品同时具有节能和环保证书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投诉人提交了一份“中国绿色节能环保品牌”证书,根据评审结果,投诉人获得节能环保加分0.5分,但经本机关核实,该证书出具机构不是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享受节能、环保加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5年04月14日